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 黃瑞耀 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 鄧玉梅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598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具保人黃瑞耀聲請意旨:被告鄧玉梅已提前入監,聲請發還保證金。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
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刑罰,則不在免除具保責任之列。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9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聲請人雖於民國100年5月4日為被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本院裁定停止羈押被告,然本案審理中,被告則於100年6月5日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刑罰,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如將來被告另案執行完畢釋放,且本案並無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之情形者,聲請人仍應擔保被告不致逃匿,是依上開說明,現時尚不得免除其具保之責任。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