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1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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