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69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永裕
被   告 丙○○
      丁○○○
      甲○○
           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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