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 債務人 劉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00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00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