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告 賴月珠 被告 賴正雄
賴金標 賴金堆 賴月桂 賴怡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25日宣判,本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對於被繼承人 賴陳阿合 所遺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一之一「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之106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判決(下稱前判決)係就被繼承人賴陳阿合死亡,遺有如前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兩造均為遺產繼承人而請求分割,經本院前判決認定無誤,並判決「兩造就被繼承人賴陳阿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惟前判決附表一缺漏被繼承人賴陳阿合所遺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存款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並有該分行106年8月3日合金黎明字第1060003430號函暨所附存款歸戶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之存款既屬被繼承人賴陳阿合遺產之一部,自應併予分割,爰依法為本件補充判決,分割方式如附表一之一「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一之一:被繼承人賴陳阿合之遺產┌─┬──┬──────┬───┬────┬─────┬─────────┐│編│標的│財產所在│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或價值│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號│││││(單位:新││││││││臺幣、元)││├─┼──┼──────┼───┼────┼─────┼─────────┤│1│存款│合作金庫商業│││4,500,000│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銀行黎明分行││││取得(含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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