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補償金遲延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原告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顏朝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因99年度重訴字第484號補償金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84,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3,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