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17號抗告人 王騰偉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