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江美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經本院以110年度中司調字第236號聲請調解不成立,惟本件原告已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法定期間內起訴,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8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7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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