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石大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