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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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蔡志明 被告 劉聖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宏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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