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017號債權人 湯燕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馮玉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馮玉賢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聲請狀釋明文件僅為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湯燕福與陽信商業銀行綜合對帳單、湯燕福開立支付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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