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聲請人即原告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智 律師
廖郁晴 律師 潘穩中 律師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美瑛 (主任委員)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侯文賢
吳麗玲 黃嘉琪 複代理人 楊中琳
參加人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 律師
魏仰宏 律師 張宇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及案由欄所載「00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0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