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士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士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曹士堯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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