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9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許春愛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已繳之1,88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祝語萱

==========強制換頁==========

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