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宏因附表等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7日為警│98年9月17日為警│98年12月21日6時│98年12月24日9時│││採尿往前回溯26小│採尿往前回溯96小││50分│││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及案號│第4749號│字第4747號│第4194號、6588號│第4194號、6588號│││││、6589號、6590號│、6589號、6590號│││││、10984號│、1098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2882號│2882號│3692號│3692號││審├──┼────────┼────────┼────────┼────────┤││判決│99年5月14日│99年5月14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決││2882號│2882號│3692號│3692號││├──┼────────┼────────┼────────┼────────┤││確定│99年5月14日│99年5月14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日期│││││└──┴──┴────────┴────────┴────────┴────────┘┌─────┬────────┬────────┬────────┬────────┐│編號│五│六│七│八│├─────┼────────┼────────┼────────┼────────┤│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12月25日0時│99年1月1日6時│98年8月中旬│98年12月至99年1│││34分許│59分至7時、許││月初間│├─────┼────────┼────────┼────────┼────────┤│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及案號│第4194號、6588號│第4194號、6588號│第4194號、6588號│第4194號、6588號│││、6589號、6590號│、6589號、6590號│、6589號、6590號│、6589號、6590號│││、10984號│、10984號│、10984號│、1098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3692號│3692號│3692號│3692號││審├──┼────────┼────────┼────────┼────────┤││判決│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決││3692號│3692號│3692號│3692號││├──┼────────┼────────┼────────┼────────┤││確定│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日期│││││└──┴──┴────────┴────────┴────────┴────────┘┌─────┬────────┬────────┬────────┬────────┐│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1月中旬│98年12月下旬某日│99年1月中旬某日│98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及案號│第4194號、6588號│第4194號、6588號│第4194號、6588號│第4194號、6588號│││、6589號、6590號│、6589號、6590號│、6589號、6590號│、6589號、6590號│││、10984號│、10984號│、10984號│、1098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3692號│3692號│3692號│3692號││審├──┼────────┼────────┼────────┼────────┤││判決│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決││3692號│3692號│3692號│3692號││├──┼────────┼────────┼────────┼────────┤││確定│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日期│││││└──┴──┴────────┴────────┴────────┴────────┘┌─────┬─────────────────┬─────────────────┐│編號│十三│十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日上午某時許│99年2月1日上午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第1495號│第1495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更字第1號│100年度審訴更字第1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31日│100年3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更字第1號│100年度審訴更字第1號││決│││││├──┼─────────────────┼─────────────────┤││確定│100年5月3日│100年5月3日│││日期│││├──┼──┴─────────────────┴─────────────────┤│備註│(一)編號一至編號二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82號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二)編號三至編號十二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92號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三)編號十三至編號十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更字第1號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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