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李林月華
李佩玲 李宛錚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蔡雅峯 被告 李慶豐
大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賴美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林孟和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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