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朝清具保人唐凱銘(更名前為唐慶祝)上列具保人因上列受刑人黃朝清犯賭博案件,提出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字第3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唐凱銘(更名前為唐慶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朝清因犯重利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唐凱銘(更名前為唐慶祝)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釋放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見102年度執字第3386號執行卷)。茲受刑人所犯賭博案件,業據本院以102年度朴簡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在案,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2份及送達證書回證2份、拘票影本2份、報告書2份在卷足憑(見102年度執字第3386號執行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並通知具保人於102年11月19日前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未依通知攜同受刑人到案,有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102年度執字第3386號執行卷)。足證受刑人已逃匿。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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