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何相儀 代理人 何冠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琬青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8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號00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00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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