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60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整,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