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13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五萬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聲請訟救助亦經本院99年度營救字第7號裁
定駁回確定),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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