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65號上訴人 蔡雪芳 被上訴人 褚鍠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9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