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70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請求日幣21,871,920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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