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5,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