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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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凃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震宇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依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鄰近地區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推估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