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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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21號原告 謝顥妤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21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姓名「 謝顥好 」,應更正為「謝顥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判決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內原告姓名誤載為「謝顥好」之記載,應係「謝顥妤」之誤寫,而屬顯然錯誤,均應分別予以更正,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