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昇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南投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顏南全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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