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乘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玉玲 代理人 胡秀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志鵬┌─────────────────────────────────────────────────────┐│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乘享有限公司│26,250元│LD0000000│103年8月30日│││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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