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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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8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清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桃園市○鎮區○○段○○○○○號及751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