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聲請人 黃忠憲 相對人 馮喜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一一)蕉民初字第二九九六號民事判決書(0000年0月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臺灣地區人民)與相對人(大陸地區人民)原係夫妻,嗣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聲請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11)蕉民初字第2996號民事判決書影本、生效證明影本、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2012)閩寧證字第646、647號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屬實,有該基金會(101)中核字第040777號、040784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及生效證明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即相對人)、被告(即聲請人)經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視為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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