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九五號
聲請人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肆拾捌萬貳仟零柒拾│AU一七0三0五││││行│││捌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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