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546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