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羅光男 被告 羅素珠
羅光伯 羅道錩 羅道泉 張文彥 張文癸 羅健瑋 羅文宏 羅文俊 羅英珍 羅文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7,857.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3/42,故訴訟標的價額為954,078元(7,857.11×1,700×3/42=954,0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