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34號聲請人 詹昀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信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細)。
三、請提出書面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