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乙○○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訴請離婚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查本件原告起訴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數額1,000,00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