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慧娟被告曾豊裕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豊裕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陳慧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即受刑人曾豊裕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曾豊裕逃匿,致無從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陳慧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曾豊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於民國91年2月7日指定保證金20萬元,並由具保人陳慧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1年12月1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於102年3月4日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刑事判決,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刑保字第3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在卷足稽。
㈡、被告經上開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戶籍登記資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可憑。而經通知具保人陳慧娟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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