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49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董方圩
董玉美 董方洧 董玉珍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董宋慧貞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所有聲請人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消息。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于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