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睿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重量壹點肆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灰白色塊狀1包經送驗鑑(其驗前淨重0.152公克、驗後淨重0.143公克),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3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性粉末2包經送鑑驗(合計驗前重量1.456公克、驗餘重量1.454公克),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70006071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處分(99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確定,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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