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稅務局等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