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聲請人 蔡正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始得聲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自明。
二、聲請意旨以:伊遺失如聲請狀所載之本院97年度票字第602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尚非得依背書轉讓或其他法律有所規定之證券,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