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64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藍獲鉅
被 告 甲○○ 原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相關
消費明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惠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64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藍獲鉅
被 告 甲○○ 原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相關
消費明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