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錫鎮 債務人 鄭依萍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記帳息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