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丁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3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詎自107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19,56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於106年7月間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詎自發卡日起至107年12月5日止,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聲請人60,339元及利息未清償,依其等約定,上開欠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2月13日雲院忠非信決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平和厝││413-5│88.11│1分之1│││0││││││││││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940│雲林縣虎尾鎮平│雲林縣虎尾鎮成│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1.25│136.74│陽台│7.91│1分之1│││0││和厝段413-5地│環街390號│凝土造、3層│二層47.83│││││││1││號│││三層37.6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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