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春英(原名尹蘇春英)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春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春英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