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

原告 鄺定凡

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周冠輝

訴訟代理人 趙昭樹

張明華

石凱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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