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