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丙○○
丁○○○甲○○被繼承人乙○○亡)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巷○○弄○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宣告其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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