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理由欄一、第三十一行之「:規格為為長三公分:」應正為「:規格為長三公分:」,理由欄二、第一行之「:均係犯:」應更正為「:係犯:」。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