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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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景陽 (原名: 鄧思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624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7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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