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侵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楊銷樺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1年8月27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18TC夜店結識代號AB000-A11146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甲○),明知甲○已飲酒過多,致意識不清陷入與精神障礙、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竟心起色慾,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翌日(28日)凌晨3時許,以計程車將甲○帶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華倫汽車旅館,並將酒醉無意識之甲○帶至房間內,利用甲○因酒醉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之際,將甲○之衣服掀至胸部,並脫掉甲○之外褲及內褲,欲將生殖器放進甲○陰道時,甲○稍有意識推開乙○○2至3次,旋以己意中止續行其乘機性交之行為而未得逞。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審判及訴訟文書使用之語言文字,不僅為訴訟當事人往來溝通之傳輸工具,更寓有強化民主機制及落實審判公開之功能。法院組織法第86條前段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此之公開法庭行之,並非祇是空間上之共見共聞,更須使用我國之語言與文字,以示國家主權獨立之完整,並建構現代法治國家民主問責與資訊公開之基本法制。此所以法院組織法第97條及第99條前段分別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之具體理由。惟法院於審判時,如參與審判之法官均已理解憑為證據使用之外國文字訴訟文書所記載之程式及內容,而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對該訴訟文書制作之程式及內容亦皆不爭執,為求訴訟經濟並避免增加當事人無益之負擔,自得例外不翻譯成本國文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79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與告訴人甲○之LINE對話紀錄雖係英文,惟被告既已不爭執LINE對話之真實性(見本院卷第87頁),衡諸上開最高法院意旨,為求訴訟經濟並避免增加當事人無益之負擔,縱未將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翻譯成本國文字,亦無違法可言,告訴人於中科好晴天身心診所(下稱好晴天診所)之就診病歷內容雖含英文,然業經本院函請提供病歷中文譯本,好晴天診所亦已提供中文病歷大綱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3頁、第89至121頁)。辯護人指摘檢察官起訴違反程式及本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顯非可採,檢察官起訴程式於法無違,本院自得受理本案,合先敘明。
二、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甲○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外,依上揭規定,其姓名暨住居地址等資料,若予以揭露,多可輕易依其姓名知悉本案被害人真實身分,以下均以代號稱之,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被告辯護人雖爭執告訴人即證人甲○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述之內容,與警詢供述之內容相較,有較簡略之情,此互核前揭證人之警詢及審判筆錄即明,而證人甲○先前之陳述接近案發之時,出於自然,於本院審理中亦未提及員警有何不正訊問情事,足徵其警詢陳述顯係出於自由意志,並未經不正方法取得,是證人甲○於警詢陳述應有值得信賴合法之外觀,可信係真誠如實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為真實之基礎。而證人甲○在本院審理時已到庭,依法具結後,賦予被告詰問機會,以釐清審判外陳述之疑義,踐行合法調查程序,復參酌證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攸關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亦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是證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四、辯護人雖曾指被告與甲○通訊軟體LINE中之對話紀錄當中甲○發言部分,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然此通訊軟體儲存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且以對話紀錄本身之存在為待證事實,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端視證據取得之合法性而定。
五、其餘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和甲○性交未遂,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未遂之犯行,辯稱:我以英文邀約甲○同赴汽車旅館,甲○還算清醒,並未拒絕,進房間後我們互相主動擁抱親吻,我脫去甲○內褲後,甲○用英文說保險套,我戴上後,甲○把手放在我肩膀上說「No」,我再度詢問甲○所指是否是不要做的意思,就幫甲○整理衣服、蓋上棉被,到另一張床睡覺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由被告所提供甲○在夜店外等候計程車影片,可證甲○意識相當清楚,被告與甲○於旅館房間內接吻,甲○配合被告動作脫下內、外褲,於發覺被告想進行性交行為時,除未表示拒絕,更要求被告戴保險套,在尚未插入甲○陰道時,甲○突然表示拒絕繼續,被告確認甲○意願後也隨即停止性交行為,雙方各自睡下,至清晨起床後,被告並帶同甲○前往被告住處補眠,其後前往旅遊、用膳、看夜景,雙方互動良好,可認被告所為未違反甲○意願,縱認甲○受酒精影響,甲○對於事發真實過程,已無正確記憶,其事後拼湊自己想要相信的過程,無法排除受其自身偏見、錯誤或自我暗示等等因素而創造不存在之記憶,故甲○之辯詞顯不可採云云。惟查:
(一)前揭被告所坦認事實,核與告訴人甲○於偵查中證述被害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01至111頁、第129至131頁,本院卷第159至183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甲○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華倫汽車旅館旅客資料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5至41頁、第45至79頁,偵卷不公開卷第9至27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就本案被害情節,甲○①於警詢中證稱:1ll年8月27日晚上23時和朋友去夜店玩,我和我朋友有一起喝了5、6杯調酒,8月28日大約凌晨3點左右,朋友都離開了,只剩我還在舞池跳舞,被告他們有邀請我進去包廂,進去後包廂有人灌我酒,我酒喝的有點多,所以我記憶有斷片,後來的第一次記憶是夜店的燈亮了,大家互相加instagram,後來又斷片,第二次記憶是我坐在不知名的馬路邊,然後旁邊有計程車,被告正要下計程車,我看到前面有一棟白色的建築物,後來又斷,第三次有記憶是床上(我是事後問被告才知道當時是在華倫汽車旅館),被告的下半身在我的雙腿之間,我有看到被告的肚子,我覺得被告想要對我做些什麼,因為當時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好像無法說話,所以我有用手推、反抗,被告瞪了我一眼,又繼續嘗試了2、3次,但我都一直將被告推開,後來我又斷片了,後來第四次有記憶是我在被告住家房間内,我坐在被告的床上,被告坐在我旁邊,他的腿一直靠著我的腿,我的衣服是穿好的,被告一直叫我去洗澡,我好像就去洗澡了,洗完澡印象中我直接就睡覺,我醒來發現我睡在被告房間的床上,時間是16時,我的精神狀況有好一點了,我有問被告昨天我們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我們有沒有做愛?被告有跟我說,也說我們沒有做愛,但是我不相信,但因為我在被告家,所以我必須要假裝相信,後來被告帶我出去吃東西,也送我回家,回家後的這幾天我記憶還是很片斷,無法完整回想所有發生的細節,我也有陸續問被告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嘗試要拼湊所有記憶,等我拼湊好前因後果後,我才來向警方報案等語(見偵卷第25至31頁);②於偵查中證稱:當天去夜店,我已經有喝了一些酒,之後我一個人在舞池,我朋友當時已經走了,因為當天女生喝酒是免費,被告的朋友又給我一些酒,我當時有喝,28日當天16時許,我想起凌晨被告有想要跟我發生關係,我確認我跟被告的肚子都是裸露的,我有感覺被告將我的腳抱著,被告的腳有靠著我的腿,被告當時人在我兩腿之間,但我當時没有辦法說話,我只記得我不想要跟他發生關係,我有抗拒,並有推了被告2、3次,之後我又失去意識,當時我是赤裸的,我說的赤裸是我的衣服被掀起來,至少到胸部的位置,而我的下半身是沒有穿褲子的,但之後我的記憶就發生片斷,等我清醒過來時,我的衣著是完整,但我沒有印象衣服有被脫掉或是穿上的跡象,28日完全清醒時,我人是在被告住家,我當時很想睡覺,也沒有我從旅館到被告彰化住家的記憶,我一開始以為我一直是在被告住處房間,是之後被告跟我說我們有去旅館我才知道這段事情等語(偵卷第101至105頁、第129至131頁);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發生時是我第一次碰到被告,當天幾位友人邀請我到18TC,因為那天是免費暢飲日,我喝了滿多的,當時我想要跳舞,但是我幾位朋友不想跳舞,所以他們就先離開了,後來我又喝了一些酒,而且是直接拿瓶子直接喝,我就喝到有點斷片,當我再次有意識的時候,是我被帶到一個包廂裡面,包廂裡面有幾位男性,我不認識他們,我現在也只是儘量的回憶我記得的當時狀況,接下來我感覺到被告一直靠近我,還摟著我的腰,我也覺得他的臉非常的靠近我,被告當時有說一些話,但是我聽不懂,我下一次有記憶的點是在包廂內有人開燈,我看了一下手機也查了一下IG,當時我發現我坐在地板上,然後我又斷片了,我沒有離開夜店的記憶,接下來我發現有人帶我去搭計程車,但是我不知道要去哪裡,再下一次有意識的時候,我發覺我下半身赤裸,而被告在我的雙腿之間,我當時感到非常驚慌失措,但因為太害怕或喝太多酒,我當時沒有辦法發聲,我努力的把手往前伸,想把被告推開,但被告體型比我大很多,被告試圖進行下一步的動作,我可以感覺他想要跟我性交,他沒有說話,只是看著我的眼睛,注視著我的雙眼並繼續試圖前進,我也持續想把他推開,在這過程中都沒有言語交流,我又斷片了,除了這個部分以外,我對汽車旅館內發生的事情都不記得,然後我再次醒來的時候,我在被告彰化的家中,後來我發現我在洗手間睡著了,有人在敲門,但我不知道這個洗手間在哪裡,我也不知道當時的時間,因為我對當天的記憶斷斷續續的,在洗手間醒來跟在被告家中床上醒來是兩個分開的事情,我在被告家中床上醒來的時候,發現我沒有赤裸了,甚至我一開始也不知道我在彰化,我是事後才知道最後那邊是在彰化,我對旅館發生的事情印象也很模糊,我是用手機的google翻譯跟被告溝通,因為被告的英語我聽不懂,我當時問被告我們當時是否有性行為,被告說沒有,我問他發生了什麼事情,被告開始講,但是我並不相信被告所說的,只是當時我人在宿醉,而且是我陌生的環境,我並沒有同意或認同被告所說的事發經過,但我也沒有當面反駁他,我只是等待機會再詢問被告當天事發的經過,我當時請被告送我回家,被告說現在塞車,晚一點再出發,然後他又伸手靠近我,我當時覺得我在一個不安全的環境,所以我不敢強力的反抗或是明顯的把他推開,但我仍然有抗拒,後來被告終於放棄,開始帶我旅遊,我對之前發生的事情都是很零碎的記憶,我記得被告在我的雙腿之間,但以為那也是在被告彰化家中,事後被告跟我說他有帶我去汽車旅館,我才知道曾經被帶去汽車旅館,因為被告的表親傳染新冠肺炎給我,所以我有2週時間在家隔離,慢慢想起更多細節,我準備好想要確認的細節,約被告午餐,因為之前我詢問被告這些問題時,他沒有正面回答,我在當天午餐跟被告確認這些矛盾的事發經過後,就去報警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至第171頁),觀諸甲○於警詢、偵查至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可見甲○雖證稱其逐漸拼湊回憶出案發當日發生經過,然對其為何喝醉,喝醉後之狀態,及案發當下如何發現被告在其雙腿間,兩人赤裸,被告試圖和其發生性行為之過程,基本事實均始終證述一致,並無可指之瑕疵,若非甲○親身經歷,豈能如此清楚描述相關過程。又被告與甲○彼此僅是偶然而有交集,應無故意誣陷被告入罪之動機與必要,且甲○上開有關於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其為乘機性交未遂之證述,並無描述被告另有其他出言恐嚇、施以暴力或不符常理之性侵等誇張侵犯行為之情形,亦徵應具有一定之可信性,而非憑空杜撰。由中科好晴天身心診所111年11月28日晴心字第11111004號函附甲○之病歷表、112年10月1日中晴心字第11210001號函附甲○病歷資料(見偵卷不公開卷第31至45頁,本院卷第89至121頁),可見甲○於案發前、後有持續至該診所就醫,案發後精神狀況較差,與一般性侵受害者於事發後會有情緒反應亦為相符。
(三)再者,由被告與甲○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見①於111年9月1日,甲○稱「IsaidIwasdrunk.Yousaidyouw
ereabadboy.yousaidyouwereafraidIwouldcal
lpolice.Ihatepolice,soyou'resafe.(我說我喝醉了,你說你是個壞男孩。你說你怕我報警,我討厭警察,所以你是安全的)」,被告回應「BecauseI'mtakingy
outothemotel!Andtriedtohavesexwithyouatfirs!I'msorrytoyoulater.(因為我帶你去汽車旅館!而且一開始試著跟你發生性行為!我後來有向你致歉)」,甲○回應「Oh,youknewIwastoodrunk.Becaref
ulwhenyoudrink.Don'tletyourmoralsslip.Ithappenssoeasily.(喔,你知道我已經太醉了,喝酒時要注意,不要讓你的道德溜走了。這很容易發生)」,被告則回覆「Especiallyafterdrinkingalcohol!Afraid
ofmakingamistakeaccidentally!(特別是喝了酒之後!我害怕我會意外犯錯」,甲○稱「Don'ttrytohave
sexwithwomenthataretoofuckeduptospeakproperly.That'sagreatwaytogetarrested.Careful,man.(別試圖和糟到無法好好說話的女人發生性行為,這是被逮捕的好方法,小心啊。)」,被告回應「SoI'm
sosorryforthistime!(所以我對這次很抱歉)」(中略)甲○稱「IfIwascryinginthehotelroom,wh
ydidyoutrytohavesexwithmeagainatyourhouse?yourstoryisn'taddingupman.IfeellikeI
wasdrugged.IfeltveryweirdwhenIwokeup.And
whywereyousurprisedthatIwaspushingyouoff
ofme,ifyoualreadyknewIdidn'twanttohave
sexfromtalkinginthehotelroom?whichhotelwa
sit?whatwastheroomnumber?(如果我在旅館房間哭,為什麼在你家裡你還要嘗試和我發生性行為?你的故事對不起來。我覺得我被下藥了。我醒來覺得感覺很怪。如果你在旅館房間和我說話時已經知道我不想發生性關係,為什麼你在我推開你的時候很驚訝?是哪個旅館?哪個房間?」,被告回以「Ididn'ttouchyouwhenyouwe
reatmyhouse!IletyousleepinmyroomIsleep
onthesofainthelivingroomYoudidn'tresistwhenIkissedyouatthehotelYouresistedwhenI
andyouwereabouttohavesexSoIwasstartledwhichmoteliforgotIonlyknowroom601(你在我家的時候我沒有碰你!我讓你在我房間裡睡覺,我在客廳沙發上睡。在旅館我親你的時候你沒有抗拒。你在我準備要和你發生性行為時拒絕,所以我受驚。哪個汽車旅館我忘記了,我只知道601號房)whathappenedlastSaturd
aynightIthinkwemeettomakeitclearOtherwise,Iamafraidthatyouwillhavemanydoubts!want?Icantellyouallaboutyourproblems!(上星期六發生的事情,我覺得我們見個面講清楚。否則我擔心你會有很多質疑。想要嗎?我可以全部回答你的問題)」,甲○稱「ifyoupaidforit,youshouldhavearecordIrememberyouontopofmeinyourbedroom,
Idon'trememberanyhotelroom(如果是你付錢的,你應該會有紀錄。我記得在你的臥室你在我上方,我不記得有旅館房間)」(中略)甲○稱「YousaidIwaswilling,butwhenIwaspushingyouoffofmeIwas
toofuckeduptotalk.WasIactivelywillingorj
ustpassivelygoingalongwithit?(你說我是願意的,但當我推開你的時候我已經糟到沒辦法說話。我是有主動表示願意,還是只是消極配合?)」,被告稱「Youdidn'tresistwhenIkissedyouNotevenaftertakin
goffmypantsButwhenwe'rereadytostarthavin
gsexyoustarttoresistI'lllookatyoufirsta
ndsayyou'resureAfteryounodtomeI'llstopdoinganythingtoyou(你在我親你的時候沒有抗拒,甚至在脫我的褲子的時候也沒有,但當我們準備開始要發生性行為,你開始抗拒,我先看著你,說你確定嗎,你向我點頭後我就停止做任何事)」,甲○稱「Notresistingisn'tthesamethingaswantingtohavesex.Iwasveryfuckedup.(不抗拒和想要發生性行為是不同的。
我已經很糟了)」(中略)被告稱「Icanonlysaysorry!Ithoughtwecouldbefriends.I'vetoldyoumyapologiescountlesstimespastfewdaysButyoumake
mefeelscaredkeepaskingmeIreallydidn'thav
esexwithyoumakemereallysad(我只能跟你說對不起!我以為我們能當朋友。過去這幾天我已經跟你說過無數次抱歉。但你一直問讓我很害怕。我真的沒有和你發生性行為。你讓我很難過)」。②於111年9月5日,甲○稱「Didyouhelpmebackintomydressbeforewelef
tthehotel?(在我們離開旅館時是你幫我穿回我的裙子的嗎?)」,被告回以「Youdidn'ttakeoffyourdress!Iputonthepantsforyou(你沒有脫掉你的裙子!我幫你穿回褲子)」,甲○稱「didn'tyousayItook
myclothesoffinthehotel?yousaidIgotnaked
inthehotelyousaidItookmyclothesoff,butIdon'tremember.ThenwhenIcametoinyourhouse,myclotheswerebackon.Iwassoconfused.(你不是說我在旅館有把衣服脫掉嗎?你說我在旅館時裸著,你說我脫掉我的衣服,但我不記得。然後當我到你家時,我的衣服是穿好的。我很困惑)」,被告回以「Pantsan
dpantiesareoff!Butthedresscan'tbetakenoffafterit'sonthechestbutalmostall!Afterarrivingatmyhouse!becauseyourclothesstinkYouma
yhaveitwhenyouvomitwhenyouwereatmyhouseI'llgiveyoumyclothesreplacedbyyourself(褲子和內褲脫掉了!但你的裙子沒有被脫掉,是在你的胸口,但幾乎全部。在我們到我家後,因為你的衣服濕了,可能是你吐的時候弄的,當你在我家的時候我給你我的衣服,你自己換的)」,甲○稱「WhendidIvomit?yousai
dIvomitedonyou,right?sosorryaboutthat(我何時吐了?你說我吐在你身上?很抱歉)」,被告稱「
Youvomitedonthetaxi!IcatchitwithmyhandOp
enthewindowlater!Igivethetaxidriver300yu
anlethimwashthecar(你吐在計程車上,我用手接住了,之後打開窗。我給計程車司機300元讓他洗車)」,甲○稱「wasthatonthewaytothehotelorfrom
thehoteltoyourfriendshouse?(這是去旅館的路上還是從旅館到你朋友家?)」「Onthewaytothehotel!onthehighwayyourheadisstillstickingoutSuperdangerous!iholdyouIhaveaskedthedrive
rtodriveslower!(在去汽車旅館的路上,在高速公路上,你還把頭伸出去,非常危險,我扶著你,我還要叫司機開慢點)」。③於111年9月8日,被告稱「Myfriendinvitedyouintoourboxwemetintheboxwedrink
alotThenwekissedintheboxwhenleavinglater
IinvitedyoutogowithmeThenmyfriendleftfirst!wekissonthesideoftheroadIaskedyou
tofollowmetothehotelAfteryouthinkaboutit,let’stakeataxitothehoteltogether(我朋友邀請你進我們包廂,我們喝很多,然後我們在包廂內親吻,之後離開時我邀請你跟我走,我的朋友先離開,我們在路邊親吻,我邀請你跟我去旅館,你思考後,我們一起搭計程車去旅館)」,甲○回以「Jasonleftfirstandkenzy(Jason先離開了,還有Kenzy),被告稱「Afetrwego
ttothehotel,Iwanttohelpyouintotheroom.Y
ousitatthedoorandvomit.Aftervomitting,Iwii
lhelpyouintotheroom,YoulieinbedfirstandI'lltakeabath.(我們到飯店後,我想要幫你進房間,你坐在門邊吐,吐完之後我協助你進房間,你先躺在床上然後我去洗澡)」,甲○稱「whattimedidwecheckintothehotel(我們幾點去旅館入住?)」,被告稱「about5o'clockIdon'tremembertheexacttime(大概五點,我不記得確切時間)」,甲○「okay(好)」,被告稱「Istartedkissingyouaftertheshowert
akeoffyourpantsandpantiesLateryoutoldmeaboutcondomsI'mgoingtoputonthecondomafter
Iputitonyoutoldmeyoudon'twantIfee1soangryrightnow.IthoughtyouwerewillingmakemefeelangryYouwi11thinkmyeyesareteirifyingI
triedafewtimesandyoukepttellingmenoIgo
ttiredlaterandwedidn'thavesex(你洗好澡我開始親你,脫掉你的褲子和內褲,之後你跟我提到保險套,我準備要戴上,我戴上後你告訴我不想要,我現在覺得很生氣。我以為你是願意的,讓我很生氣,你會覺得我的眼睛很害怕,我試了幾次,你持續跟我說不,我覺得累了,之後我們沒有發生性行為)」,甲○稱「whotookoffmy
pantsandpanties?(誰脫掉我的褲子和內褲?)」,被告回以「Me(我)」,甲○又稱「soyoutrieduntil
youbecametired?(所以你在累之前一直試?)」,被告回以「Triedit!ButI’mtiredifIdrinktoomuch(試了!但如果我喝太多,我累了」,甲○稱「howmany
timesdidIsaynobeforeyoustopped?(在你停下前我說了幾次不)」,被告回以「3timesorso!West
illkissedyouanddidn'trefusebutyoureallydon'twanttodoit(大概3次!我們還是親吻,你沒有拒絕,但你真的不想做)」,甲○又稱「Whatdoyoumean
youhelpedmeintotheroom?youpickedmeupofft
hegroundandbroughtmeinside,right?sittingon
thegroundoutsideofthehotelroom?orOutsideof
thehotelbuilding?(你說你協助我進房間是什麼意思?你把我從地板上拉起來帶我進去對嗎?坐在汽車旅館房間外面的地上?還是坐在汽車旅館外面的地上?)」,被告稱「outsidetheroom(房間外)」,甲○回以「ahok
ay.youboughtmeonedrinkright?Jagerandchampagne(喔好,你有買酒請我是嗎? 野格 跟香檳」,被告稱「IntheendyoudrankallHagerHagerJager(結束時你把所有野格喝完了)」,甲○回以「howmanyshots?(幾杯?)」,被告稱「Iseeyouopenthelidthendrinktherest(我看到你把蓋子打開把剩下的喝完)」,甲○稱「wow(哇)」,被告又稱「aboutlOOml(大概100毫升)」(中略)甲○稱「Ialsovomitedonthetaxi?(我也在計程車上吐?)」,被告回以「Yes(是)」,甲○稱「ItsoundslikeIvomitedalot(聽起來我吐很多)」,被告稱「youvomitalotandmyclothes(你吐很多,還有我的衣服)」,(中略)被告又稱「Butyou'rereallyheavydrunk!Iputaloteffortinto
supportingyou.(但你真的很醉,我協助你花了很多力氣)」(見偵卷第45至78頁,偵卷不公開卷第9至27頁),上開案發後被告與甲○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核與甲○前述證述內容一致,可證甲○和被告共乘計程車前往華倫汽車旅館時,甲○已因酒醉而多次嘔吐,斯時甲○顯因酒醉而意識不清,而處於無法出於自由意識而為性自主決定權之狀態,則被告於進入汽車旅館房間後對甲○為性交未遂之行為時,甲○顯然仍處於不能且不知抗拒之狀態甚明,且該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有數度向甲○表達歉意,如非被告確係趁甲○酒醉無法表達意願之狀態,乘機欲與甲○發生性行為,被告感到後悔歉疚,心虛且惴慄不安,豈會向甲○道歉?更足認被告所述其係與甲○合意發生性交未遂之答辯,並不足採。
(四)按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心情無法一時平復,需時間沉澱,或恐遭受進一步迫害、或礙於人情、面子或受傳統貞操觀念左右,或受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能於案發時當場呼喊求救、激烈反抗,或無逃離加害人而與其虛以委蛇,或未於事後立即報警、驗傷,或未能保留被侵害證據,或始終不願張揚,均非少見;且於遭性侵害後,有人能及時整理自己心態,回歸正常生活,有人卻常留無法磨滅之傷痛,從此陷入痛苦之深淵,亦因人而異。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尤不得將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參照)。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與甲○在等候計程車期間,甲○尚無須他人攙扶、安撫友人、比「讚」等行為,故認為甲○顯係在意識清楚之情形下同意與被告共同前往汽車旅館,甲○於111年8月28日與被告共同前往彰化及臺中等地遊玩、用餐,且過程甲○行動自由且可自由使用手機,若甲○於同凌晨有遭被告性侵害,則不可能和被告有上述行程,足證甲○於汽車旅館內之行為係雙方合意云云。雖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出影片檔案,可見甲○於等候計程車期間,甲○尚無須他人攙扶,且有安撫友人、比出大拇指手勢等動作,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63至165頁),然每個人之酒精耐受度及酒醉後之表現不一,且酒精對人體發揮影響,亦須相當時間,被告既於警詢時供稱:從夜店出來我看她還滿清醒的,到汽車旅館時她才有點醉意等語(見偵卷第17至19頁),佐以被告於通訊軟體對話中自承甲○於前往旅館之計程車上即開始嘔吐,自不能以甲○於夜店外短暫被攝得之影片,推論甲○於28日係處於全程清醒之狀態。又就由甲○證述內容及前述被告與甲○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知,甲○111年8月28日醒來時係處於陌生環境,且仍在宿醉,身邊除了陌生男子即被告外已無他人,經回想竟依稀記得昨晚被告想跟自己發生關係,甲○連身在何處均不清楚,亦無法自行離開該陌生處所,且被告仍對甲○有親暱之舉動,縱請被告載她回家也遭藉故拖延,因此甲○僅能暫且同意和被告出遊,等待機會詢問被告事發經過及等被告載她回家,待回家後透過訊息發送不斷重複詢問被告相關細節,足認甲○始終均係為確認案發當晚之情況,始同意和被告出遊且不斷保持訊息聯絡,甲○選擇之對應方式,實難認有何違背常情之處。
(五)綜上所述,甲○因飲用酒類之原因導致其無法有效避免外力之侵害,是處於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不能抗拒狀態,被告利用甲○因昏暈、酣眠等相類似情形,對甲○為乘機性交未遂之事實,堪以認定,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則容有未洽。被告所辯均不足採,被告上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係以保護辨識能力低弱之被害人為意旨,凡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而為之處罰。所謂相類之情形,兼指被害人於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而言,不以被害人當時已完全無知覺,或全無行動能力者為限。又按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裁判意旨、73年度台上字第2526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經立法院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以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質言之,「性自主決定權」乃「性同意權」,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因此於發生性行為前,「說不就是不」(NomeansNo),「說願意才是願意」(onlyYesmeansYes)。對方已表示拒絕,仍對之性交,或對方雖未拒絕,但尚未以明確意思表示同意,在未確認對方有無性交意願前即對之為性行為,均屬違反對方之性自主決定權/性同意權。本案甲○因不勝酒力,已處於昏睡、無意識而不知抗拒之狀態,被告已知悉甲○已因酒醉而意識不清,既未獲甲○清楚明確之同意而與之性交,即應認甲○不同意與被告性交,然被告卻仍違反甲○意願欲對其為性交行為,顯未尊重甲○之性自主權。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3項、第1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被告所為乘機猥褻輕度行為,應為其後乘機性交未遂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起訴法條容有未洽,已如前述,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並已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已著手於乘機性交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按,中止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而言。至於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後之中止行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決定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與障礙未遂(刑法第25條)之區分標準,若行為人非因受外界事務之影響而出於自由意志,自動終止犯罪行為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無論其終止係出於真心悔悟、他人勸說或自己感覺恐被發覺、時機尚未成熟,祇須非因外界事務之障礙而使行為人不得不中止者,均為中止未遂;反之,倘係由於外界之障礙事實,行為人受此心理壓力而不得不中止者,即非出於自由意志而中止,則屬障礙未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意旨參照)。在甲○泥醉,且以案發當時之客觀環境,僅有被告、甲○二人獨處在旅館房間內,別無他人在場,在無外力影響之下,且被告僅需繼續實行行為,即有遂行乘機性交既遂之可能,卻仍出於己意放棄犯罪之繼續實行,故未生乘機性交既遂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行為應屬中止未遂,爰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其刑。又因被告所為,屬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有重大危害之犯罪,尚不宜逕予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四)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所為造成甲○身心受創,未見其犯罪動機有何基於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又被告犯後始終飾詞否認,並無悔意,客觀上無情輕法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被告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五)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造成甲○身體、心理上終生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行為可訾,應予非難,又被告始終否認犯行,難見悔意,惡性非輕,更未能與甲○達成調解,賠償甲○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甲○及告訴代理人之意見,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