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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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查力基 CHERRETLEAKEYNDIWA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停止執行之聲請不合法。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奕超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廉縈